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3:保額減少與減額繳清

作者:李雪雯

一般來說,保戶在購買保單之後,除非是保額自動增加或減額的保單,否則,保額都是恆定而不變的。但是,這並不表示保戶就「無權」自行增加或減少保額。

以「保額減少」為例,就是該保單條款中會規定:「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X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指「給付解約金」)」。

事實上對保戶來說,想把「保額降低」,會有兩種情況。其中一種是「視同『部分解約』的『保額金額的減少』」。也就是保戶因為手頭上需要用錢,而保單又有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以,想把手中的保單「部分變現」。

另一種,則是所謂的「減額繳清」。也就是「保額降低,但日後完全不用再繳保費,保障卻持續存在」。但在保單條款中,「保險金額的減少」與「減額繳清」會在不同的條文中規定。

表、「保額減少」與「減額繳清」的差別:

一般來說,能夠「減少保額」的保單,大多都是有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標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大多數傳統型的壽險(部分躉繳及一年期保單除外),或是投資型壽險(變額萬能及變額萬能壽險),都可以「減少保額」;至於在「減額繳清」部分,由於變額壽險及變額萬能壽險,原本就允許保戶隨時降低保額,所以,投資型壽險並沒有再「減額繳清」的必要。

然而,不論是「保額減少」或「減額繳清」,都有一些值得保戶注意的規範及限制,有可能會影響日後的相關權益。首先,就是「主約保額減少後,對附約效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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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選擇「保險金額減少(部分解約)」的保戶,只要持續繳交該付的保費,不論是主約或附約的效力,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但採取「減額繳清」的時候,恐怕就完全不同的。

「減額繳清」雖然減輕了要保人的繳費負擔,但主壽險契約減額繳清之後,除了部分「沒有保證續保」的附約,可能會被終止之外,所附加的附約都將不能再增加保額(只能減少或取消),也不能夠再增加新的附約。除此之外,有些保單可能還會限制附約的繳費方式。

其次,則是「保額減少」或「減額繳清」後,保戶如果想要加買保障,是否可以用原來投保的費率增加?簡單來說,如果保戶是採取「保額減少」,並不會影響日後動用「增額選擇權(將另寫專文介紹)」。也就是說,保戶隨時可以在「增額選擇權」所規定的時間(例如每5年)或額度內(例如每次增額10%),用「原本投保時的費率」來加買保額。

但如果保戶「減額繳清」,保額一經降低,就不得再增加。所以,就算保戶未來想要加買保障,不管保單有沒有「保額增加選擇權」,都沒辦法用「原本投保時的費率」來加買保額,只能另外加買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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