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1: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期間

作者:李雪雯

平日都以機車接送孫女上、下課的阿好,某日在出門牽車時,因為不小心誤加油門,在車子暴衝時撞到對面的電線桿,造成全身多處挫傷及右手、右腳骨折,並在醫院裡住了幾天。

阿好的保險業務員得知消息後,除了到醫院看她之外,還不忘提醒她趕快準備一些在醫院治療的診斷證明書及費用清單,以便儘快幫她辦理保險理賠。但阿好覺得:「自己現在傷成這樣,不能等自己好一點再申請理賠嗎?難道差個幾天,保險公司就不理賠嗎」?

事實上,為了讓保戶順利獲得理賠,各保單示範條款中,都有一條是所謂的「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期間」規定。儘管有關條數,在各類保單中並不相同(請見下表),但大體上來說都是以此為準:「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5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15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表、各類保單示範條款中,有關「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申請期間」的條數:

資料來源:各保單示範條款
資料來源:各保單示範條款

事實上,以上保單示範條款對於「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期間」的規定,主要是來自於《保險法第58條》(示範條款前半段)及《保險法第34條》(示範條款後半段)的規定。

也就是說,要保及受益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一段期間內(保險法規定不得低於5日),必須通知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也必須在保戶交齊相關理賠文件的一段期間內(保險法規定不得高於15日),就必須給付保險理賠金。

廣告

假設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延誤,而沒有在規定的期間內給付,保險公司除了原有的保險金外,還要再多給一筆延遲給付的「利息」。至於利息的計算公式,則是按「年利一分(10%)」為準。

但是,除了「要保人、受益人負有通知的義務、時間」,以及對於負有給付責任,但延遲給付的保險公司「必須加計利息給付」外,保戶還必須同時注意一個可能會影響到個人權益的規定,那就是「通知義務的時效性」問題。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將自「得為請求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如果要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卻拖過2年的時間而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照規定,是可以因為「請求權失效」而不予理賠。

所以,保戶為了確保自己獲得理賠的權益不致喪失,一定要牢記這項規定,並且儘快準備好齊全的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才是。

【參考法條】

《保險法第34條》賠償金額給付期限

I.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

II.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

《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第65條》第 65 條 保險契約上權利的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延伸閱讀★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0:發生手術意外 多數民眾必須符合「醫療疏失」的前提 才能請領意外傷害的理賠金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0:契約終止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9: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九:「未誠實告知」的保險契約解除 不是單方面由保險公司決定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八:殘廢等級的認定 到底誰說了算?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七:停效期間發生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