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2: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作者:李雪雯

阿美在投保並填寫要保書時,看到表格中有一項是「同意自動墊繳」的選項。她以為一旦自己無法繳款,保險公司會「代為墊繳保費」。但保險業務員告訴她,那還是用自己的錢來繳費。

雖然根據《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之意義)、第21條(保險費的交付)、第22條(交付保費之義務人)及第115條(保險費之代付)的相關規定,要保人及「利害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因保險契約之存在,而受有利益之人)」,都可以代要保人繳交保費。

但是根據第117條第一項的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不得以訴訟的方式,請求保險費的交付。因此,一旦要保人沒有按時繳交保費,保單在一定的程序之後就會進入停效及失效(請見「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7:避免保單因為忘了繳費而失效,保戶要善用契約中有關『寬限期』的規定」:https://tw.money.yahoo.com/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7:避免保單因為忘了繳費而-075650161.html)。

為了避免保戶因為一時的疏忽,或是因為財務壓力,而沒有繳交保費,保險公司就會設立一個「自動墊繳保費」的勾選機制。一旦保戶勾選「同意自動墊繳」,保險公司就會用原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幫保戶代墊保費(有關保費墊繳的重點,請見下圖)。

當然,除了上圖有關的重點提示外,有關「保費墊繳」還有幾項值得保戶注意的內容如下:

首先,墊繳「原則上」是以保價金為準。也就是說,如果保戶有進行保單借款時,保險公司墊繳保費的保價金,必須是「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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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保費墊繳,是以保戶所買保單的保價金來墊付,因此,如果是沒有保價金的保單,像是大多數的健康險,例如住院醫療險、癌症險或重大疾病險,就不能享有保費墊繳的服務。

其次,保費墊繳還要收取利息。未來保戶要繼續繳費時,必須繳交原本欠繳的保費外,還包括「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利率計算的利息(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再者,保費墊繳之下,契約仍有可能失效。在保費墊繳期間,保單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保障)。但是按照示範條款的規定,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保戶「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單的契約效力就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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