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9:未經被保人親自簽名 保單無效退回總繳保費 還可追加不當得利

文:李雪雯

也許有不少保戶在為自己或家人投保時,會委由保險業務員來填寫所有資料,包括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事項。有時,甚至連「簽名」的部分,都不一定是由本人「完成」。

過往,不論是保戶或保險業務員,都不認為「非親簽」是什麼重大事件。但是在看過以下這個案例(http://bit.ly/2ILJljk)之後,想必不論是保戶或業務員,都會開始注意及緊張了。

簡單來說,這個法院判決是一位父親在2006年5月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幫「滿7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女兒(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購買2張連結結構債的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保費各為250萬元。

但在投保之後,要保人只在當年年底,領取到一次的配息(共42萬多元)。之後,就完全達不到原先保險公司文宣品上所稱的「配息達XX%,則可中途領回」的約定。所以,要保人就在2010年時,與保險公司高階主管一同見面,希望尋求解決之道,並告知所買的保單「並沒有被保險人親字簽名」的問題。

但因為沒有獲得保險公司的實際解決,這位要保人就在2014年時,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起評議(http://bit.ly/2tPwD8R),認為該保單沒有被保險人親字簽名,所以要求保險公司要「退還總繳保費(500萬元)」,並按「年息5%」加計利息返還「不當得利」的部分。

評議中心的結果是:由於被保險人沒有親自簽名,所以契約屬於「自始無效」,應該全額退還500萬元保費,但保險公司也不用支付加計利息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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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保人又再以同樣的要求,先、後向士林地方法院,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士林地院的判決與評議中心相同;但高院則認為,保險公司除了要返還500萬元保費外,還應該支付扣除「從2006年投保,到2016年保險公司返還總繳保費這段期間,加計利息後的不當得利(但要扣除已領配息42萬多元)」。

從以上的事實經過,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保戶不但拿回投保期間(2006年至2010年間,共4年)的所有保費,也還成功向保險公司要到從投保之初(2006年),到保險公司正式返還保費期間(自2006年至2016年,共10年),依年息5%計算的「不當得利」。

也許看到這裡,許多保戶會覺得:只要是自己的保單「非親簽」,或許也可以用此一招「比照辦理」。除了可以把過往的保費全領回來之外,還可以賺上一筆「年息5%」的「保險公司不當得利」的金額。不過且慢,從這一連串的評議中心評議與法院判決,可以給一般保戶以下2大重點:

重點一、「未親簽」不代表保單一定「自始無效」,其關鍵點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政大法學院教授張冠群,以及北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劉北元都異口同聲地表示,有關《保險法》第105條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所以,只要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就算是父母幫未成年子女投保,假設沒有書面同意書,也一定要親簽,否則其法律結果全都是「契約自始無效」。

也就是說,保戶如果想要以「未親簽」做為契約無效的主張時,必須是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假設「要保人=被保險人」,就不可能有《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適用問題,而是回歸到「要保人是否真有投保的意願」?

之前政大法律系葉啟洲在接受採訪時也曾經指出,過去也有些案子之所以被判決「契約有效」,都是法院查到其他可以佐證當事人(被保險人)不但知情,而且並未有「拒絕」的情形,例如被保險人有配合保險公司進行體檢,或是保單曾經做過契約變更,並留下被保險人的簽名…等,做為法官判斷的依據。

重點二、如果保險公司未做到「親晤親簽」,明知道是他人代簽而收了保費,就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就得返還給要保人。張冠群再三強調,之前保險局曾經發函給所有保險公司及保經、保代,再三提醒「親晤親簽」的重要性。且各級法院都有這樣的共識:假設是「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事由,例如簽名單用肉眼,就可以發現不同;或是根本就是有他人代簽,則不但是「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也會因為符合《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而受利)」,而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

其中的差別只在於,這「不當得利」的計息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熟悉《保險法》的劉北元就指出,決定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何時,才知道保單非親簽」?

以這個案子為例,保險公司市透過保經公司的業務員來銷售保單,而保經公司業務員就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簽約時,就知道被保險人沒有簽名。如此一來,就代表保險公司自始就知道契約無效。所以,高等法院判決認定的「不當得利起算點」,是從「銷售保單當時」開始起算。

然而劉北元也不忘強調,就算保經公司業務員知道被保險人未親簽,也並不代表保險公司也知情。因為保險業務員有疏失,不能表示保險公司也知情。且「因過失而不知道契約無效」,並不等於「訂約當時,就知道契約無效」。「而這,也是士林地院法官認定(http://bit.ly/2Ttz8fF),不當得利的起算點,並不是從『一開始收取保費』時,而是從業務員『知其未親簽』才開始起算的原因」,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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