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7: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 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文:李雪雯

一般民眾在購買保單時,多半是透過保險業務員,然後利用信用卡「授權扣款」的方式繳交保費。在此之後,絕大多數的保戶幾乎都有可能「忘了投保」這檔事。因為,他們認為後續理賠問題,都可以交給保險業務員處理。

但是,最近就有一例法院判決(http://bit.ly/2AhhcKx),是保戶認為自己有繳保費,但保險業務員卻沒有告訴他「保險公司未予承保」,且更不幸的是:保戶居然發生了保險事故。所以,保戶就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依約進行理賠,同時也向銷售保單的保經公司及業務員,提起連帶賠償責任。

產險公司未扣款,契約未生效

簡單來說,不論是一審或二審的法官,都是認定保戶所投保的契約「從未生效」,所以,保險公司不必進行保險理賠。只是二審時,保戶主張追加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第2項(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之保護他人法律),選擇合併請求保經公司及其業務員,對原本可由保險契約得到給付120萬元本息的過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保戶都可以透過保險業務員,而向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保單)。以產險為例,多半是透過保經公司銷售保單;但壽險公司可能透過自家業務員、保經公司或保代公司銷售。也許有保戶會擔心,假設自己遇到同樣的情形,一旦透過不同公司的業務員購買保單,是否最終都能引用二審法院法官的看法,而向公司及業務員求取連帶賠償?

廣告

保經公司及業務員必須連帶賠償

對此,多次協助保戶處理保險爭議的執業保險經紀人李來居不忘強調,遇到類似的案例,無論保戶是跟壽險公司、保經或保代公司業務員購買保單,保戶都可以依《民法》第184及188條,而向業務員及其所屬的保險公司、保經、代公司提起訴訟,並要求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只不過,其中的差別只在於:保經、代公司因為在法律上,都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除非業務員有故意行為,否則,以上賠償金在責任保險的金額內,都是由責任保險進行賠償;但一般壽險公司,保險公司通常在賠付之後,會轉向業務員進行追佣或求償的法律行動。

不過,儘管透過法律訴訟,仍然能幫保戶拿回一些連帶損害賠償。但打官司不但曠日廢時,因此,同時也是遠見保經業務副總的李來居不忘提醒保戶,可以藉由此一法院判決,學習到以下的重要投保知識:

首先,如果保險公司承保,就一定會提供正式保單給保戶。一般在業務沒有塞車之下,直接跟壽險公司購買保單的時間是7-10個工作天、跟產險公司投保,大約只要2-3個工作天,透過保經、保代投保,則會多一週左右的時間。因此,保戶最好主動跟業務員索取,且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一定不要將保單放在業務員處,而要自行保存。

其次,就算保險公司像此一判決一樣,並未給予承保或是拒保,也一定會有正式的書面「照會文件」。裡面會有保險公司未承保或拒保的理由,保戶也千萬別忘了索取。

再者,保險公司不承保,就不能收保費;且在某些狀況下,如果保險公司收了保費,就得提供相對的保障。以這個案例來看,是產險公司未承保,但也沒有扣款。

李來居解釋,一般產險公司所賣的這種「專案投保」保單,都是採用信用卡授權扣款;但如果是採取「匯款」的方式繳交保費,遇到這種情形,產險公司一定會退款。

以意外險為例,由於保費是依照不同職業類別而收取。因此,當保戶因為轉換工作,由原本的「承保職業」,變成「拒保職業」時。假設保戶已經通知保險公司轉換成新的工作,保險公司沒注意是拒保職業,仍然收了保費,萬一出險時,保戶是可以依據《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延伸閱讀★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6:「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會視保單條款清楚與否而定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5:2項定義只符合一項 被保險人將很難領到保險理賠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4:「因果關係中斷」原則,最後讓酒駕死者可以拿到保險金!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3:「有利保戶解釋原則」不是在所有狀況下都適用!

《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12:保險分類不同,決定了保險契約關係人的舉證責任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