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泛歐地區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得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泛歐地區係以投資成熟歐洲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瑞士、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希臘、愛爾蘭、荷蘭、盧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為主,以新興歐洲國家(如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土耳其、以色列、埃及、南非)為輔;並以高科技產業、電信服務產業、健康醫療產業、能源產業、公共事業、金融產業、消費用品產業、非循環性消費產業、原物料產業、基礎工業等十大產業中具有全球競爭優勢或區域市場領導地位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主。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泛歐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定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NASDAQ)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NASDAQ)掛牌之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及投資所在國於美國之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NASDAQ)掛牌之股票。任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