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台灣存託憑證、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投資於股票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本數),及每季平均投資在非電子類股不低於股票總持股之百分之五十(含本數)。
但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