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於不同階段選擇投資於台灣具發展潛力的產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包括半導體業、通訊業、光電工業、特殊材料業、生化科技業、精密化學業、關鍵零組件業、精密鑄造業、及轉投資上述任一產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佔被投資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百分之十以上),投資於上述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為限,以謀求長期投資之利得為目標。經理公司亦得將本基金投資於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