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1.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央行、金管會或財政部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中華民國境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i 經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ii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iii 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