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及上櫃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及上櫃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益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及上櫃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資於『中國概念股』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及上櫃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