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經理公司將視市場情況,依據投資策略會議決議,進行股債比例之動態調整,將基金投資股票比例調整為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本基金投資策略詳如公開說明書。
2.投資於大中華之有價證券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大中華之有價證券」,包括:
(1)於中國、香港、中華民國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中國、香港、中華民國註冊之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
(2)由中國、香港、中華民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中國、香港、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中國、香港、中華民國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3.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