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穩定與安全為目標。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起屆滿三個月後:將投資於經理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即境外基金) ,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商品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