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律許可之範圍內依所列標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於香港、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越南、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紐西蘭、澳洲等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