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依美國Rule 144A 規定所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