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
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該基金將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主要為南非政府所發行之債券,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子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該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100%。但如因國內外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該基金之保本比例得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