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有價證券為羅傑斯環球資源股票指數(Rogers Global Resources Equity IndexTM–Core)之成份國家或地區及根據標的指數成分股於國外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及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及商品ETF),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三)本基金以追蹤羅傑斯環球資源股票指數(Rogers Global Resources Equity IndexTM–Core)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主要投資於具盈利成長潛力的資源公司,本基金採取指數化策略,將全部或主要部份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成分股,且自開始追蹤標的指數之日起,每月平均投資於成份股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含);前述指數化策略係以完全複製或最佳化方法進行資產管理,並配合投資其他相關金融商品(如期貨、選擇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等),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