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律許可之範圍內依所列標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以香港、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ETF及商品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券。上述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