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 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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