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務 額度鬆綁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17年9月19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在歐洲商會、美國商會建議下,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賣回條件交易不計入限額。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近期將重新發布「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務的附條件交易限額。

莊琇媛指出,以法國巴黎銀行為主的歐洲商會和以花旗銀行為首的美國商會表達,企業及機構法人因短期資金調度有買賣外國債券需求,然而,現行規定銀行承作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賣回條件交易額度及附買回條件交易額度,各為銀行兼營證券業務的指撥營運資金1倍,希望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買(賣)回條件交易額度。

莊琇媛表示,放寬後,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淨值的30%,至於「附賣回條件買入」的交易餘額則不計入限額。

銀行局統計,整體銀行兼營證券業務的指撥營運資金為新台幣324.9億元,折合約10.7億美元。至於銀行前一年度淨值約新台幣3.1兆元,放寬後,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的附買回交易額度從324.9億元放寬至約9000億元;附賣回則不計入限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