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複雜高風險商品,連動債保單入列

【時報-台北電】金管會16日預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銀行端銷售的結構型商品,因此結構陽春,並未被認定是複雜高風險,但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單若連結結構商品,就算是複雜高風險。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表示,金融業銷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有兩大義務,第一是首次銷售必須報經董事會或常董會通過,第二是除非是非臨櫃的自動化通路交易或消費者不同意外,否則必須錄音或錄影。

同時若金管會認為風險過高時,可針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去限制銷售對象,如只能賣給專業投資機構或設定一定資產以上的投資人。

金管會16日預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定義,第一類即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保證金交易,如先前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熱賣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前陣子熱銷的DKO等都算是符合定義。

但是金管會也額外排除如結構型商品、交換契約(SWAP),及多筆交易一次簽約,客戶隨時可就其中的特定筆數交易辦理解約的一系列陽春型選擇權或遠期外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商品,因為都可能是較常見、單純的金融商品,就不列入複雜高風險的範圍。

第二大類被認為是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即是壽險業連結結構型品的投資型保單,即俗稱的連動債保單,過去動輒單檔銷售數百億元的連動債保單,保險局認為保戶當初投保與銀行端要買結構債商品的客戶,屬性不同,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要更注意風險、逐案電話訪問,所以要納入複雜高風險商品列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