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金宣傳法規鬆綁,有條件藉信用評級銷售

【時報-台北電】關法規原本規定基金業者在作基金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以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為銷售訴求。基金業者表示,債金券高報酬率通常都投資高風險債,近期主管機關已有條件放寬。

不管股債表現如何,國內投資人始終偏愛債券基金,尤其喜歡投資高配息債券基金,因此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規模差距逐漸加大。

根據投信投顧公會資料顯示,今年前三季,債券型基金規模成長率近62%,然而國人持有的股票基金只成長14%。

至於境外基金,前三季境外股票基金規模成長率不到2%,但境外債券基金規模卻較去年同期成長逾兩成。

債券基金是各基金業者「必爭之地」,業者表示,大家比配息率高、強調高報酬率。但是高配息和高報酬率的債券基金,投資人一定會承擔一些風險,因此,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資訊給投資人參考,反而可增加資訊透明度。

基金業者也指出,主管機關已同意「若於基金月報或銷售文件中揭露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主管機關在放寬法規時,也說明之前為何不准基金業者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廣告原因。

主管機關在公文中指出,「主要是考量基金投資組合之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皆未有一致性規範,且國際資產管理業者未將平均信用評級作為行銷之用,故規定不得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訴求」。(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