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ETC欠費郵資案 高公局不上訴賠1.1億

遠通ETC欠費郵資案 高公局不上訴賠1.1億

遠通電收與高公局因國道電子收費補繳費用通知單的郵資爭議,已由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審判決,結果皆為高公局敗訴。高公局今(29)日確定不再提上訴,連同利息須賠償遠通電收約新台幣1.1億元。 此案主要是民國96年起,高公局委由遠通電收辦理國道ETC電子收費業務,雙方約定若用路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繳納費用,並可收50元作業費。但103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且高公局不准付郵資,由遠通電收負擔,但遠通電收不滿額外增加成本而提告。 高公局表示,這起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二審後,均判決敗訴,與法律顧問研議後,認為再上訴成功機會不高,且無實質效益,又還要再支付給遠通電收滯納金和利息,因此決意不再提上訴。 據統計,從103年至105年平信繳費通知單的郵寄費用,約為7,420萬元,加上105年3月至今(106)年2月的平信郵資費用,以及遠通已付郵資的利息700多萬元,合計高公局共要支付遠通電收1.1億元。 高公局指出,現階段每月仍有大約60萬件的國道通行費繳費單,基於寄發後可促使用路人獲知欠費行為,並儘速繳費,目前仍持續提供此服務。民眾通行國道後,5天內可至超商自動補繳,將享有9折優惠,一旦逾期未繳時,除依法開罰外,欠費案件將配合移送強制執行,以確保收費公平。 另外,遠通電收建置ETC延遲及利用率未達標兩案,遭高公局開罰約5億元,目前官司仍在審理中。其中建置延遲因一審判遠通電收1天僅賠20萬,與高公局要求延宕1天罰50萬元落差大,高公局已再提上訴,進入二審階段;利用率未達標則還在一審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