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未發行股票 須課所得稅

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如選擇不發行股票,則股東日後於轉讓股份時,出具所書立之「股份過戶書」或「股份轉讓證書」屬債權憑證,非屬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不須繳交證券交易稅。 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但未達5億元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也就是說,前者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後者如家族性、資本額較小的閉鎖性股份公司,可選擇不發行股票,以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增資所產生的股票發行、簽證及服務等成本。 官員進一步說明,由於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的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至於其稅負視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即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若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如有損失,則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時,須先查明持有股份是否屬於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如轉讓非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卻繳納證券交易稅,國稅局仍會追繳個人股東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如轉讓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者,證券買受人應依法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補徵證券交易稅外,按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處1至10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