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比特幣平台3年課稅1,400萬元

【時報-台北電】央行、金管會、法務部定調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通貨」,不過立委賴士葆、許毓仁昨(22)日立院財政委員會質疑,財政部該如何對比特幣課稅?對此財長蘇建榮指出,目前僅針對比特幣與各類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手續費部分課稅,在105到107年3年間共核課營業稅將近1,000萬元、營所稅400多萬元,其營業資料主要為登記稅籍的平台業者自主提供。

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目前按一般營業人登記稅籍方式,也就是每月銷售4萬元勞務以上需報繳,並按營業稅率核課。

不過,因為該平台仍在發展中,105到107年間核課業者還不到10家,後續端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主管機關確定是誰,再去做執業登記。

不過,如果是個人透過比特幣買賣獲利,李慶華認為其個人綜所稅部分可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因為比特幣被定義成虛擬通貨、可視為虛擬財產。計算方式則如同藝術品財產,以售價扣除成本之後,併入綜所總額計稅,再看個人綜所稅率核課。

由於比特幣涉及到區塊鏈去中心化的分類帳簿,難以追查個人身分,往往只能掌握交易平台如Bitfinex、SpectroCoin、MaiCoin等營業人。不過,我國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將被列入洗防範圍,各平台業者如今開始聘雇專門人員做KYC(了解客戶背景)與AML(洗錢防制解決方案)。

但許毓仁認為,比特幣交易平台資料目前都是由業者自己提供,其資訊多為「地下化」,反而變成財政部的法規只能罰到「乖學生」,只有誠實登記稅籍的業者受罰,其他地下業者反而無法可管,因為地下業者根本不會去登記稅籍、提供資料。

許毓仁建議,我國應將虛擬貨幣平台業納入列管,先由經濟部商業司新增「虛擬通貨」業別,把目前登記的平台業者列入,並鼓勵業者把交易平台設在境內,讓財政部可以合法課稅,「否則未來有虛擬貨幣平台的消費糾紛、詐騙,我國卻無法可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