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房屋 勝方可單獨繳契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22)日公告最新解釋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勝訴且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的當事人,得單獨申請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並得代為報繳契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不動產的契稅,必須由買賣雙方一同申報繳納,但日前高雄國稅局轄區內,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個案,因案例情況特殊,基於便民需求而發布解釋令。 高雄地區日前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買賣雙方原本已談妥交易條件,並已簽妥買賣合約,後來因買方不滿意價格而反悔,賣方認為雙方已簽妥合約,不願意取消交易,一狀告上法院。 賦稅署官員指出,這筆交易的買賣雙方既已簽訂合約,在賣方無重大過失或瑕疵的情況下,買方不得片面主張合約無效,法官最後做成買方必須履行合約的判決。 不過,賣方雖然打贏官司,準備將交易標的過戶給買方時,卻發生買方不願配合辦理申報繳納契稅的問題,導致這樁交易不動產過戶程序就此卡關,賣方因此轉向國稅局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