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新規定2個月上路 餐飲零售住宿規範更嚴

行政院消保處整合餐飲、零售及住宿等禮券的相關規定,最快預計2個月後正式上路實施(圖/卡優新聞網)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各大百貨母親節檔期強打刷卡滿額回饋禮券,而行政院消保處核定餐飲、零售及住宿等,都適用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針對較容易引起消費爭議的部分明確規範。像是明定履約保障、退還機制及手續費收取規定,以及不可記載使用期限等,希望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新法預計2個月後正式上路。

在履約保障機制方面,發行人應依「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與同業同級公司為相互連帶擔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障;非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代為發行禮券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

關於退還禮券機制,這次規定禮券應記載退還程序及返還金額,一旦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得收取逾返還金額3%以內手續費,不過當遭遇天災而弄丟禮券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還禮券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若是申請換(補)發禮券,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主、副券仍可辨認,得請求交付商品或申請換發;禮券為記名式者,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得申請補發;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須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申訴專線,但發行人應以合理方式充分揭露其他應記載事項,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的方法。

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禮券餘額不得消費、較現金消費不利、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發行人責任。

原文出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