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7:避免保單因為忘了繳費而失效 保戶要善用契約中有關「寬限期」的規定

作者:李雪雯

保戶們購買保單之後,除了少數躉繳(只需繳交一次)保費的保單外,還得持續繳交第二期之後的保費,才能夠讓保單持續有效,並且繼續享有一定的保障。

一般來說,只有長天期的保單,才有關於「第二期保費繳交」的規定。因此,這一條在人壽保險(第五條)、團體一年期定期壽險(第七條)、利率變動型壽險(第五條)、投資型人壽及年金保險(均為第六條)、團體型傷害險(第十條)、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第五條),以及長期照顧險(第六條)的示範條款中出現。

乍看起來,第二期之後的保費繳交,似乎沒什麼特別重要的地方。但這一條規定著以下兩大,值得保戶了解的重點:

一、繳費及收費方式:一般是按照契約所記載的交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是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而且在保戶確實繳費之後,都一定會拿到保險公司所開具的「憑證」,證明確實有收到保戶所繳的保費。

也就是說,如果保戶是讓保險公司的收費員,來住家或公司收取保費,或是直接到保險公司指定地點(通常是分公司)繳交,為了證明保費確定有「上繳」到保險公司,一定要拿到這張「憑證」才行。

二、繳費期間與寬限期:這一條應該是最值得保戶注意的契約條款之一。而寬限期之所以這麼重要,是因為如果保戶一時之間,湊不出錢繳交保費且超過這段寬限期,保單契約的效力就會終止,無法再進一步提供保戶應有的保障。

總的來說,保單契約條款裡有關「寬限期」的重點,有以下幾項(重點彙整請見下圖):

  1. 寬限期最少30天,且假設保戶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都必須負起理賠的責任(只不過,會扣除應繳保費)。而且,保單失效開始起算的時點,是從寬限期屆滿的「隔天」才開始。所以,一時繳不出保費的保戶,一定要把握住這30天的寬限期,趕緊把保費補足,以避免讓保障「失效」。

  2. 寬限期的起算時點,一般是從保險公司寄發「催告通知」之後的「隔天」開始。由於保險公司的催告程序,必須用掛號信件的方式寄送(這樣才能證明保險公司「有寄」催告通知)。所以,以上計算時點,就是從「保戶簽收掛號信的隔天」開始起算。

  3. 有關「催告」部分,不同繳費管道或方式,會有不一樣的規定。假設保戶是透過金融機構轉帳,或是其他交付方式,依照契約條款規定,不論保戶是採取年繳、半年繳、季腳或月繳,保險公司一律必須有正式的「催告」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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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假設保戶是採取傳統的繳費方式(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是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只有在保戶採取「年繳」與「半年繳」時,保險公司才有「催告」的責任。至於「季繳」與「月繳」的保戶,保險公司是沒有「催告」的義務。

正因為寬限期之後,保戶原有的保障就會因此消失,且採傳統「季繳」及「月繳」方式的保戶,無法享有「保險公司催告」獲知的好處。因此,為了避免一時疏乎、忘了繳保費而喪失保障,保戶最好採取金融轉帳的繳費方式,或是採取「年繳」或「季繳」的方式繳費。

四、在有寬限期規定的保單示範條款中,個人遞延年金險的相關規定,則是與其他保單不同。雖然也有類似「30天寬限期」的規定,但假設保戶硬是不繳保費,當30天期間過了,保險公司則會將該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保額降低」)」,但契約依舊有效,而不是像其他保單一樣,過了寬限期之後仍不繳費,保單就會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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