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5:保險期間的延長

作者:李雪雯

小陳兩年前在業務員的慫恿之下,買了一張20年期繳費的儲蓄險。但由於年繳保費近10萬元,繳了2年之後卻非常後悔,因為她實在覺得繳費負擔太過沉重。

她原本想把保單解約掉,但業務員告訴她:解約拿不回多少錢,最好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小陳記得之前看過「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3:保額減少與減額繳清」中,所提到的「減額繳清」方式,也一樣可以達到「降低繳交保費壓力」的效果。但是,她並不清楚這裡的「展期定期保險」,與之前提到的「減額繳清」,到底哪一種對保戶較為有利呢?

簡單來說,所謂的「展期定期保險」是將原本的「人壽保險」,用當時保單內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或保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轉換成一張「定期壽險」。

有關「展期定期保險」的規定,主要是在「人壽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壽險」的示範條款中,同樣都是在第22條。也就是說,不論是終身壽險,或是短天期的養老險(市場上又稱為儲蓄險),能夠進行「展期定期保險」的標的,必須是有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

事實上,保戶如果面臨「繳不出保費」困境之際,目前總共有「減額繳清」、「降低保額(即「部分解約」)、「保單展期(展期定期壽險)」及「解約」等4種方法。

但在這4種方法中,解約之後保戶雖然不用再繳交保費,但卻完全沒有任何保障,且如果是投保前幾年就解約,恐怕過去所繳的保費,絕大部分都拿不回來。所以,是4種方法中的「最下策」。其次的「降低保額」,保戶頂多是「保費降低」,且保障也跟著降低,並不是最為有利的解決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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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減額繳清」與「展期定期保險」,兩種方法都可以讓保戶「不用再繳保費」,但兩者的差異,就在於「保障金額」與「保險期間」的不同,且各有優、缺點(請見下表)。

以「減額繳清」為例,優點是「保險期間不變」,但「保障金額會降低」;至於「展期定期保險」,則是「保障金額不變」,但通常「保險期間會縮短(例如由終身改為定期)。

這個時候,保戶該選擇哪一種方式,就完全要看當事人的需求而定。假設保戶在乎的是「一定家庭責任期間的保障維持高檔」,那麼,選擇「展期定期保險」恐怕會是優先的選項;如果已經有其他的保單,不在意保額的減少,卻很在意能獲得「終身保障」,那麼,選擇「減額繳清」方式就較為有利。

【參考條款—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1%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依第12條第三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延伸閱讀★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4:保額的增加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3:保額減少與減額繳清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2: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1: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期間
看懂保單契約條款系列10: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