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鋼瓶押金須開收據 檢驗費由業者負擔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為了改善桶裝瓦斯消費爭議,內政部及經濟部擬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瓦斯業者若是收取鋼瓶押金,就須提供消費者相關收據;不得向消費者加收容器檢驗費,應由業者自行負擔;瓦斯業者回收鋼瓶內如有殘餘氣量時,應按比例退還氣價。

消保處統計去(106)年桶裝瓦斯申訴案件約150件,多半是因瓦斯鋼瓶使用超過20年,每2年就要檢驗,檢驗費用約300~500元不等,轉由消費者買單而引發爭議;還有民眾結束使用桶裝瓦斯時,業者未全額退還瓦斯鋼瓶押金,造成消費者不滿。

目前國內有506萬戶家庭使用桶裝瓦斯,瓦斯零售業者有2,856家。因此由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及經濟部擬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是業者違反規定,可依「消保法」最高處以50萬元罰鍰。

法規內容包含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管線是否安裝完善,並每2年提供1次供器設備安檢服務;除了以公斤為單位的計價方式外,未來還有裝氣量計以度為單位的計價方式,可擇一辦理;瓦斯業者應針對人力搬運至高樓層或消費者居住偏遠等個別因素,事先約定清楚可能產生的額外收費。

同時,瓦斯業者應負擔容器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業者收取容器保證金不可拒絕退還或僅退還部分保證金,並應提供收據;消費者購買桶裝瓦斯使用同一容器逾1年返還時,業者得收取容器使用費,但不得逾200元,逾2年返還者不得逾400元;業者回收容器時若有殘餘氣體,應依重量採計,並按比例退還未使用的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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