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之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3/06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轉換債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時行使賣回權

(發行日為101年4月23日)。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4年3月25日起至104年4月23日止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三、債券賣回價款: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101.51%】。

四、債券賣回手續:

本轉換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

(104年3月24日)起至截止日(104年4月23日)前一個營業日止(即104年4月22日),

檢附以下檔案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

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即104年4月23日)之後五個營業日內扣除稅款、補充保

險費及郵/匯費後,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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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自然人採分離課稅,稅率10%;法人扣繳率10%,併入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

2.非境內居住之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七、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自然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達新台幣

5,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二代健保補充

保險費。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

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