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立院臨時會,可審倒閣案

【時報-台北電】4年前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民進黨立委對行政院長陳?提出不信任案(倒閣案),立法院長王金平以臨時會只能審議「特定議案」,裁示不處理,46名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4日做出解釋,臨時會沒有規定不能審議倒閣案,立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不適用,必須修法。

馬英九總統在2012年5月20日展開第二任,在野黨因對馬施政不滿,對馬英九所提閣揆陳?提出不信任案,在2012年7月立法院召開第8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46名立委對陳?提出不信任案,當時的立院院長王金平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臨時會只能討論「特定事項」,不信任案非事先排定的特定事項,裁定不受理。

提案立委不服王金平裁定,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73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對於臨時會的規範,即日起不再適用於不信任案。大法官解釋指出,如果立法院於休會期間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立即召開臨時會審議。釋字第735號解釋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委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目的是避免延宕影響政局安定,並未限制不信任案只能在立院「常會」提出,更沒規定不能在「臨時會」提出。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