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政院修法:公校退休教師禁再任公職領雙薪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今天修改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針對已選擇領月退俸公立退休教職人員,若再任公職,包括出任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等,且其再任職務支領薪酬逾法定基本工資,將禁止再領月退俸,亦即禁領雙薪。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若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團體、機構等職務者,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休俸。此外,犯貪污治罪條例服刑期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期間也不得領月退休俸。

對於修正條例施行前就已支領雙薪的人,給予三個月過渡期審酌是否要繼續任職,若未依規定,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自再任起停止支領退休金有溢領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回。

若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再任事業機構董事長及執行長,其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70歲者就應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不在此限。(新聞來源:工商 呂雪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