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公立退休教師轉公職,禁雙薪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昨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針對公立退休教職員轉任公職、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國公營事業等機關,且每月支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將不得再領月退休俸,也就是禁領雙薪,估計人數應在1~200人左右。

薪水、月退俸 二擇一

修正條文明定,限領雙薪的範圍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含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學)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人事、財務、或業務團體或機構,例如高鐵公司、圓山、台北101公司、航發會、華膳空廚等。

而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任職,且每月領受薪俸、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基本工資,給予3個月過渡期,重新審酌是否繼續任職;若未依規定自再任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俸而有溢領情況,將追繳溢領退休金。

據透露,例如前中山大學校長劉維琪後來出任高鐵董座,未來支薪只能二擇一;另有不少政務官自公立大學退休後轉任國公營事業或行庫獨立董事,有的支領3萬元,或數十萬元,都必須取捨要領月退俸或支領再任單位的薪資。

服刑、通緝中 停領月退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李秉洲表示,現有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只規範被褫奪公權、再任有給職公職等兩類退休教職員停領月退休俸,但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條例修正,也一併增列入監服刑、通緝中,以及轉任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該事業資本額20%等3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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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洲解釋,現有規定讓遭通緝的退休教師可續領月退休俸,遭外界批評這是資助通緝犯,修正條例後,退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在服刑期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期間,都不得領月退休俸,與公務人員停領退休俸的規定相同。

退伍再任規定 通盤檢討

此外,林揆亦指示國防部,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儘速通盤檢討,並由政委許璋瑤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軍人情況十分複雜,高層人士表示,會先針對高階將領至退輔會轉投資瓦斯公司或客運公司任董總職位,先要求切結放棄18趴優存及停止支領月退俸處理。

高層說,軍職退伍高低階薪資差距甚大,像士官長或有些校級軍官退休轉任薪資都不高,因此先將軍人薪資樣態做整理,針對不合理的狀況做改革。(新聞來源:中國時報─呂雪彗、余祥/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