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台新經營權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彰銀台新經營權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彰化銀行經營權官司,台新金指財政部違約致喪失彰銀經營權。高院二審判決台新為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此案起於彰銀在2014年12月8日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泛公股股權徵求委託書取得6席,使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財政部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或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鉅額損失逾新台幣165億元並改派台新3名董事。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認財政部與台新間「在財政部持有彰化銀行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其仍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者),財政部應支持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契約關係存在。

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契約關係存在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