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德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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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30

2.發行期間:於金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103/11/17)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經核算後,本公司預計認股價格

為18.75元,俟依實際發行日恪遵本條規定,執行相關調整並提報下次董事會。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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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股票。期間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

所或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前述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改以集保劃撥

方式發給,並自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俟發行日確認,擬更新公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