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遭處予警告

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乙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4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間有推介或協助客戶至境外公司開戶並申購經本會核准得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協助客戶於國內銀行開立OBU帳戶及以基金憑證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借款申購基金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該公司內控及違規情事未確實改善前,退回或不予核准新募或追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