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佳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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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擇定應募人如下:

應募名單:

姓 名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香港商富邁有限公司 Fullink Sharp Limited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2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25,000,000股為限,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以一次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

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實際發行價格:

價格以參考價格之八折計。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興建多功能辦公大樓

(2)廠區廠房增/改建

(3)設置測試實驗室

(4)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本次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

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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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

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

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交易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