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佳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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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擇定應募人如下:
應募名單:
姓 名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香港商富邁有限公司 Fullink Sharp Limited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2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25,000,000股為限,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以一次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
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實際發行價格:
價格以參考價格之八折計。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興建多功能辦公大樓
(2)廠區廠房增/改建
(3)設置測試實驗室
(4)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本次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
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
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
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交易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