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歲、點光明燈非捐贈 報稅不可列舉扣除額

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 (21) 日表示,因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 (21) 日表示,因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捐贈性質,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此立法是鼓勵民眾多行公益,須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

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不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舉例,若小明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 5 萬元,其中 1 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其餘 4 萬元屬一般樂捐,因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但其餘 4 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不過要留意的是,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