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醫藥生育費要列舉報稅 但做了這件事就不能扣除了...

5 月報稅時,醫藥及生育費要怎麼報?財政部表示,只要是到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的收據,都可列報,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筆醫藥費用已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舉例,林先生整理 105 年度支付醫藥單據時發現有長期照護的看護費收據,以及牙醫診所開立的齒列矯正收據,是否可於今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也就是說,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可列報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只要到符合規定的醫院、診所就診,可憑「收據正本」(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列報,且沒有金額限制。

不過,財政部提醒,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例如一筆醫藥費用 5 萬元,受有 3 萬元保險理賠,僅能就未獲保險理賠 2 萬元部分列舉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 101 年 7 月 6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的「醫藥費」可依法扣除,但是,目前長期照護所支付的費用僅限「醫藥費」,長期照護所需療養的膳食費、看護費及照護費,因為不是醫療性質的支出,所以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民眾報稅列舉扣除醫藥費單據中,除了就醫看診支付的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收據最常見以外,因牙病所做的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若是在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但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非屬醫療性質,就不可列舉申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