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租稅協定 跨國控股公司必修課

善用租稅協定 跨國控股公司必修課

在歐洲哪個國家最被外資所看重,最喜愛在當地設立公司對第三地投資呢?你一定想不到,是荷蘭。一個運用先進科技不斷填海造陸擴張陸地面積的國度,十六世紀初成立東印度公司拓展世界性的貿易,1609年成立證交所以控制航海的風險及分配獲利,造就了十七世紀的航海及貿易強國;1637年荷蘭發生鬱金香狂熱,也造成全球最早的泡沫經濟事件。

貿易立國的荷蘭

時至今日,荷蘭成了許多國家願意作為轉投資的跳板國家,設立於該國很少會想要將該國作為目標市場,而是設點於荷蘭後再開拓歐洲其他國度的市場。

荷蘭服務業產值佔GDP70%以上,因為荷蘭與一百多國簽有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台灣早已於2001年二月即在海牙正式簽署「台荷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是我國與西歐第一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簽署租稅協定是降低該國貿易障礙吸引外資設籍最大的推手。

資源應用的利器─租稅協定

租稅協定是國與國之間,簽署的一致性的稅務規範,其功能可以減少跨國公司資源的消耗。例如鴻海總部設於台灣,並於近期投資日本的夏普,若夏普發股利一百億元,原本可能需要於日本扣繳二十億元(20%扣繳率),由於台日租稅協定於去(2015)年十一月簽署並於今年六月生效,為我國第三十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後,日本母公司對台灣投資子公司之股利所得,稅負得以減輕一半,上例中夏普的股利可能會變成一半也就是十億元(10%扣繳率),差異大約十億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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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定的小祕密

另外,兩岸的租稅協議受限於立院尚未審查完畢,尚無法生效。

兩岸的租稅協議有個特別的地方,由於台灣未開放投資大陸前,多數台商為了取得相關保障,會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此類台商大概佔所有赴陸台商八成以上,若在其他租稅協定中,只有直接投資才會適用租稅協定,但大陸已同意納入PEM(實際管理處所),亦即雖然透過第三地投資的廠商,但實際的管理營運主體在台灣者,均適用兩岸租稅協定。

換句話說,納入這樣的PEM機制後,外商只要是管理營運主體在台灣者,均適用這樣子的租稅協定,也就是投資中轉的地位來說,台灣可以轉變為相對於在歐洲的荷蘭地位了。

給付國外的款項問題

常見的給付國外的款項,需參考該國扣繳制度,若是規範不好會額外增加企業成本。企業給付其他公司一百萬,若是外國人扣繳率可能高達20%,所以企業要先扣下20%即二十萬元幫忙繳交給國庫,再將其他八十萬元給付予國外的廠商。

要扣繳的前提是需有當地國的來源所得才有扣繳的規定。香港不用扣繳,台灣需要執行扣繳。

扣繳會有內扣或外加的問題,可是實務上國際性的合約,因外國人也不暸解台灣課稅的規定,不見得會約定扣繳稅款由誰負擔,若無約定時通常是採用外加的方式,亦即稅款由台灣付款者負擔。這樣的規定會加重台灣廠商支付購買國外勞務的負擔,不利台灣知識經濟的發展,若是採用租稅協定的方式來處理,可以緩和並減少資源的消耗。

各國稅制引導市場經濟的轉向

資本主義的假設是,理性的人總是會追求最大的利潤。這樣的情況下,不同國家的經濟或貿易條件,會形成一種國家間競爭的態勢,決定經濟資源的去留。經濟的規範及法則的體系,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有沒有前瞻的思維,思考制定好的經濟體系,並發展出最佳的經濟成果,且認識到這樣的結果,是否追求國家經濟上最大的利益,如何制定一個會留下經濟成果及資源的制度,可能是現階段我國政府需要體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