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二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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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70號

2.事實發生日:104/09/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丙二種特別股97年2月27日至100

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

7,682,926元。

(2)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

(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

3,000,000股止。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

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受理後,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於訴訟進行中撤回

上訴,本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後事件因而確定。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

26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7月22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