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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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收回部分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465,000元

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