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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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

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

不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