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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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

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

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

上訴。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