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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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

及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549,7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