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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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

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

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