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上訴 主動報稅 反不適用新函令

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張姓婦女出售張夫贈與未滿2年的土地並主動報繳奢侈稅288萬元,1年後依財政部夫妻合併計算持有不動產時間的解釋令,請求退稅被駁回。張婦再提行政訴訟,被法院以本案已經確定,不能適用財政部後來發布的解釋令,日前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101年1月12日,張夫將他所有的兩筆各持分六十分之一、三十分之一土地贈與張婦,102年5月張婦出售這兩筆土地,交易完成後,張婦於同年6月主動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288萬元。103年11月14日財政部發布夫妻可合併計算持有不動產時間的解釋令。 張婦得知訊息,於104年3月向北區國稅局依上述解釋令主張,張夫的土地繼承自祖產,早已超過2年,不用繳奢侈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自行適用法令錯誤」申請退還溢繳的288萬元。 北區國稅局則以,張婦受張夫贈與土地至出售日為止未滿2年,符合課徵奢侈稅規定;張婦依行為時的法律主動報繳奢侈稅沒錯,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情形,不同意退稅。張婦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北區國稅局依當時的法令向張婦課徵奢侈稅且計算課徵額度288萬元沒有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規定;張婦已報稅案結案確定,不能再適用103年11月14日財政部發布夫妻可合併計算持有不動產時間的解釋令,日前判決張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