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是老闆說了算!這11件事勞資雙方同意才算數

【作者/陳業鑫、出處/Cheers雜誌201期、圖片來源/stocksnap.io】


加班,不是老闆說了算,那麼,究竟怎樣才算呢?答案是: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才算。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要達成共識,絕對不能只是口頭談好即可,一定要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會議紀錄。

什麼是勞資會議?哪些工作項目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召開後方能實施?大部份工作者有所不知的是,在職場上經常會碰到的工作臨時狀況,包括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實施變形工時、實施無薪假、大量解雇勞工等,絕對不是勞資雙方談好就可以實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才行。

不只工作者無此法律常識,台灣幾乎80%的企業都不知道要事先召開、或甚至忽視勞資會議,得過且過。

共識不是口頭談好就好

首先,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雖然制度本身與勞資會議不直接相關,卻讓社會大眾開始重新檢視勞資關係,勞動檢查頻率隨之提高,企業的勞資會議是否定期召開,也成為被關注的焦點。

其次,在新制下,很多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都需要重新協商,例如變形工時制度等,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共識,是最好的平台。

因此,勞資會議召開的目的,正是為了防範各類勞工問題,以及協調勞資關係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鼓勵勞資間自願和主動性諮商、合作,增進雙方順暢的溝通。

11項勞動條件須召開勞資會議

最後,來談談哪些勞動條件實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或至少已召開勞資會議(指無工會情況下):

●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
●2週、4週、8週變形工時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指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推選強制協商委員會之勞方代表
●會同資方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勞方代表
●年金保險
●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
●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因業務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即一般所稱實施無薪假

再一次提醒企業主,在勞工意識抬頭的今日,絕不能再以「上行下效」的方式來單向布達,須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透過報告及提案討論,獲得多數代表同意並決議後,達到勞資雙贏,才能事先降低勞資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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