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兆豐金控代子公司兆豐銀行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應予糾正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21
2.違規情形:兆豐銀行遭民眾申訴辦理房貸業務時,
要求客戶須搭配購買房貸壽險商品,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年11月30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341680號函之規定,
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4.預計改善措施:已檢討並發函各分行注意銷售房貸售險商品時不得
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並將再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