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山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4/05/28

2.公司名稱: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元山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債券以104年7月18日(發行滿二年之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

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104年6月19日(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前,以掛號發給債

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

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

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

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516%(實質收益率為1.2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

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前述日期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債券賣回手續:

賣回之債權人,請於最後受理賣回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7月17日)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

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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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一律扣繳15%稅款。

四、補充保險費:

國內個人: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辦法規定

單筆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應按規定扣取2%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B1

電話:(02)2504-8125

七、特此公告。